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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安親班離職、特休問題

前情:1. 我沒有簽聘任書也無口頭約定我要做到明年七月2. 我繼續工作期間已經一年二個月了我提出的預告離職日為102年1月31日今天另一位主任找我談

他說因為我的班人數不足十人實際上從8月讓我接班開始到現在都是虧損的那時候老闆說要開我這班的時候他有重重的質疑

但老闆說要培訓我、相信我是人才所以還是開了這個只有5個人的班給我他說其實沒有簽約對他來說反正有保障的是他不是我因為這個班的虧損只要攤開來看

他隨時可以終止契約這個勞基法有說我知道

但他要付我資遣費對不對?他說他也可以說因為虧損去勞工局申請我留職停薪、或是轉我的職務為工讀但是他都沒有這樣做是因為他考量到我一個人住外面如果要我走人對我來說是經濟壓力

但我自己都沒有想到過然後他說

由於這個緣故並不是我要1/31離職就可以

不懂我堅持的點在哪裡所以他又說

原則上是讓我到1/18

不然他可以讓我轉工讀或留職停薪我問他那我的工資應該算到何時? 他說就是最後一天1/18我直接反問他

但勞基法說因為我有預告了如果他要我早走我是可以要求工資給到我的預告日期 (第十六條後面有說)但他又說他真的可以直接做到讓我轉成工讀

一月就是時間到了輔導小孩時間到了就打卡下班這樣於是乎我暫且無回應什麼再來

關於特休他說周周休(周休六日)是我們的福利

所以滿一年只給一天他說因為勞基法規定每周工時44小時

但是我們工時比較短 (38小時)所以其他是我們的休息時間(休假之類的)

問我是要要求幾日我說勞基法給的七天呀!他就說他可以給我

但我之前的休假他要要求賠償(就是星期六吧我猜)就說

因為我即將要出國了如果還要調解上法院什麼的絕對很麻煩要我自己想一下還有什麼問題

是否場面真要弄這麼僵畢竟現在講這些就真的很現實了他說特休的問題他會去翻相關法規特休到底是勞基法規定一年就要給七天或者是依每年總休假日數及工時去計算

只要休假天數夠多、工時較少未達標準

就不必給到七天特休若是這樣我要要求七天特休

那就是賠償之前的休假日但若真是這樣我會回他就一天就好但我還是有疑問!!問題:1. 請問在我沒有簽約下

他虧損、我要自請離職

他能告我什麼嗎?2. 班級是他開給我接的

有虧損跟我有無關係?3. 若因虧損他要求我轉工讀或者提前要我離職

是否也是20天的預告日?是的話我可否沉默到1.1再來跟他談我要1.31離職

但因他要我1.18離職所以我還是得要我預告期間的費用?4. 他可否因為我要求1.31離職

他要求我提前離職並要我簽自願離職單?5. 接第3題

假設談的時候他要我那1.18以後以工讀的職務工作到1.31可以嗎?6. 特休計算是否以他講的由於我們工時不到勞基法規定

也給予我們周休二日的福利

所以他可以只給我們一日而非七日

我要要求七日他即可要求賠償?
1.雇主虧損是不能怪罪於員工(您並非CEO)

並不是您的責任。

2.離職20日前提出預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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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