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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請問有關離職的一些事情?

因為公司的發展不是很好

最近找到新工作想請問就是說

如果公司員工提出口頭離職意願時

這時主管什麼都沒說

就私底下去接替我目前工作的人時(當然是在人力銀行刊登)難道我要等到主管找到人接我工作

才會找我去談離職的事嗎?主管應該不能把我離職的事視而不見吧再來

我記得在提出離職時

勞基法規定說15天就可以離職?因為我最慢7月初就要到新的公司上班

最快可能2~3個禮拜就上班

如果在勞基法規定的期限內公司不讓我離職的話

那我應該如果去申訴呢?因為我還沒填寫相關離職的資料

因為照我們公司內部的規定是

必需先口頭提出離職後

主管批準

然後才到人事部門去拿取相關資料填寫

然後送簽資料單後

才算完全離職。

可是公司主管如果一直拖延

甚至沒有找到人的話

我要怎麼處理離職的事情?(我不想在舊公司沒辦離職

而新公司又要我去上班的情況下

造成我的困擾)請問各位了解的大大

這樣該怎麼決解呢?
一.因為公司的發展不是很好

最近找到新工作

想請問就是說

如果公司員工提出口頭離職意願時

這時主管什麼都沒說

就私底下去接替我目前工作的人時

難道我要等到主管找到人接我工作

才會找我去談離職的事嗎?  您口頭向主管表明離職

主管雖然什麼都沒說

即私底下去找接替您工作的人

但因您的意思表示已為您主管所瞭解

則您的離職意思表示已經有效成立

即便您主管一直沒有找到接替人選

或不找您談離職的事

將您離職的事視而不見

只要您所訂之離職日期一到

立即生效

就可以離職。

二.再來

我記得在提出離職時

勞基法規定說15天就可以離職?(一)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自行離職

係依工作年資規定預告期間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離職)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先告知雇主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應於十日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

三十天前預告。

(二)又勞工如果沒有遵守預告期間規定即離職

並不會影響自請離職的效力

但是雇主若具體舉證證明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受有損害

進而對勞工請求賠償

會增加不必要的困擾。

又如上述一.之說明

提出離職時

勞基法並不是規定十五天就可以離職

您所言或許是記錯吧。

三.因為我最慢7月初就要到新的公司上班

最快可能2~3個禮拜就上班

如果在勞基法規定的期限內公司不讓我離職的話

那我應該如果去申訴呢?  依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間

事先提出離職

可以避免橫生事端。

您按照先前告知主管的離職日期

時間到就可以走人

如果公司不讓您離職的話

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申訴

請求協助處理。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四.因為我還沒填寫相關離職的資料

因為照我們公司內部的規定是

必需先口頭提出離職後

主管批準

然後才到人事部門去拿取相關資料填寫

然後送簽資料單後

才算完全離職。

可是公司主管如果一直拖延

甚至沒有找到人的話

我要怎麼處理離職的事情?  若該公司主管一直拖延

甚至沒有找到人

而無法按照公司內部的規定:口頭提出離職後

經主管批准

再到人事部門拿相關資料填寫

送簽資料單

完成離職手續

您可以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需辦妥交接手續

才可以離職

不過本於勞動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

不管勞雇雙方有沒有約定

仍然應該善盡交接離職手續的義務。

因為公司一旦藉詞受有損害

而循民事訴訟程序

請求損害賠償

就會滋生困擾。

(二)因為勞基法也沒有規定離職必須填寫相關資料

而且您向主管口頭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就已經有效成立

不論主管批不批准都不會有影響

也不必等到找到人才可以離職

公司主管如果一直拖延

而您就要到新的公司上班

您只要將應移交公司的物品和已完成及未完成的工作

製作移交清冊一式二份

一份送交您主管

自己留一份

如果主管不簽收

可以交代您同事

如果沒人可以交代

可以到郵局買存證信函

寫好後用雙掛號郵寄到公司

也可以完成交接

如有爭議(例如被公司扣發工資、要求賠償等)可以請求當地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協助解決。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工行政工作
不要把責任放在自己身上 公司找不到人事他的問題要去新公司就快把自己的業務打包打包 順便把客戶也帶過去!

請老闆給你開離職證明 然後結清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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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060265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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