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公司要給資遣費嗎? 法規在哪裏

我知道定期契約屆滿

契約為一年期

當公司認為不適任

隔年沒有續約

視為員工非自願離職

可到就業服務中心請領失業救助金。

至於公司需要給資遣費嗎? 因為公司都在傳說

契約期滿若仍有此職缺是不能另外找人的

一定要跟原來的員工續約

否則因為為員工非自願離職需要給資遣費。

是這樣子的嗎? 公司好像很怕離職員工會回來討資遣費。

我有查到先前有版大內容寫的不是這樣子耶~ 有沒有什麼可以證明的法規?(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30505604)
定期契約屆滿

契約為一年期

當公司認為不適任

隔年沒有續約

視為員工非自願離職

可到就業服務中心請領失業救助金。

看看法規的來源自:http://www.bli.gov.tw/sub.aspx?a=o5zQid3zgrw=就業保險法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視為非自願離職

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所以可以說:1.定期契約到期是可以依就業保險保去申請失業給付.但員工並沒有被資遣.沒有符合勞基法11條等規定.所以不用付資遣費2.如符合勞基法11條等就須付資遣費並可以申請失業給付.3.所以定期契約是依就保法而視為非自願性離職.但不是勞基法的非自願性離職.二造法規不同4.員工契約到期.依勞基法規定須開立離職證明.這裡所謂證明是指契約契約到期證明.明目可用((證明書)).((契約證明)).來證明員工自00年00月~00年00月的服務證明5.只不過目前勞工局或網路上的範本明目寫得是((離職證明))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讓人誤解成須付資遣費6.即使用勞工局的範本開立證明.勾選契約到期亦不違法.亦不須支付資遣費7.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30505604 所指的也是指就業保險法公司需要給資遣費嗎? 因為公司都在傳說

契約期滿若仍有此職缺是不能另外找人的

一定要跟原來的員工續約

否則因為為員工非自願離職需要給資遣費。

是這樣子的嗎? 公司好像很怕離職員工會回來討資遣費。

1.所以不須支付資遣費2.如契約滿期不再續約.與有無職缺自無關係.所謂職缺職務之連續性亦可與他人另訂或公司自行調整內部工作內容「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都是規定6個月或9個月內的工作期間。

並且若工作期間超過一年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企業雇用契約性員工大都依勞基法施行細則6-4條簽訂一年期合約.如無超過一年.自無不當(1) 身為員工

簽了一年定型化契約

代表自己要打拼。

不然老闆覺得表現不佳

可以不續約

不過公司要給資遣費

對嗎?應無此事2) 身為老闆

不能對到期 (一年期) 的員工說

「你的契約屆滿

因此我們結束僱傭關係」

而是要對員工說

「因為發現你的工作表現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所以不續約」。

並且給予資遣費應做意思表達契約到期不再續約.此依勞基法屬合法
有許多雇主為了規避勞基法的責任

每年要求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理論上

這些契約通常都是無法律效力的

但卻有許多勞工以為自己是屬於”定期契約”的員工

一旦離職時

誤以為沒有資遣費及退休金的請求權

而喪失了應有的權益。

勞基法第九條規定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換句話說

勞動契約是以不定期契約為常態

定期契約為例外

而且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對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分別加以定義。


生前契約,黑之契約者,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租賃契約,契約容量,共同供應契約,勞動契約,租屋契約,社會契約論契約,公司,離職,就業服務中心,失業救助金,員工,法規,就業,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證明

離職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2010886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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