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關於工作不到3個月所需的離職時間

我目前在一家蠻大間的租賃公司擔任派遣助理想詢問的是我是2012年10月1日進入公司(有簽訂契約)然後11月19號已經跟派遣公司確認自己要離職派遣公司要求我必須要等找到新的人交接完才可以走人那我想詢問的是我一定要等到找到新人才可以嗎 ?因為我工作不到3個月 不是可以3天前通知就可以離職了 ?
一.勞工提出離職預告之後

勞工因事需比預告離職日提早離職

勞工當可再度提出提早離職預告

只要雇主同意(不論他的答應是否高興)

勞工既不再背負任何法律責任.... 二.勞工若不經預告離職者(未事先告知雇主)視同無故曠職

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

致受有損害者

可循民事求償程序

請求損害賠償。

既然雇主說~~公司不需要你再交接什麼

則表示你已完成交接離職手續.註記:若無確實損害證據

雇主不會浪費金錢時間

甚至偽造證據亂提告(除非雇主頭殼壞掉)

所以應是你要提早離職而不爽

說說氣話.. 三.離職書填寫日期為5/31但是卻提早離職

此離職書應如何處理....1.若有雇主簽名核准簽署

則可保存備用..再此假設萬一有對你提出求償

但是事件是屬於5/31之後

你都可作為已離職佐證.(個人淺見雇主提出求償之機率幾乎等於零)2.若無雇主簽名核准簽署

則可丟棄已無任何作用.最後~~自你離職日前之工資

雇主仍需全額計付給你(不論雇主是否同意你提早離職)..萬一雇主扣發薪資不發

則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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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11270099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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