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員工集體離職!!!

請問一下!在七月上號早上!由於跟公司的主管溝通不良

所以決定離職!(原本只是想說嚇嚇他

最主要是我們希望老闆能出面跟我們溝通)但是我們從早上等到12點!老闆還是沒出面

主管甚至還請律師來想收我們的身!我們當然不給他搜身

當下我們5個人就決定要離職!律師還寫了一份離職單給我們填!(上面寫著因生涯規劃辭去去業務一職)這樣我們算是在律師見證下離職了吧!更扯的是

事後老闆還請律師寄存證信函給我們說要告我們沒交接離職!還說我們影響公司的業績!所以他要告我們!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他能告的成嗎?我想請問這樣我可以要求遣散費嗎?因為離職單是公司請的律師拿給我們寫的!我們五個工作年資都在一年以上
開版大大你們的離職單上是寫「因生涯規劃辭去去業務一職」

再怎麼看

你們都屬於「自願性離職」

依照【勞動基準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N0030001第18條的規定

你們沒有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該法第18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 依第十二條(錯在勞工

雇主不經預告強制其離職)或第十五條(勞工自願性離職)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另外

開版大大說原雇主要告你們沒交接離職

影響公司業績...等

在下是覺得這只是恐嚇你們而已

別擔心啦!

因為法律並沒有禁止勞工不能自願性離職之後

立即走人

試問他能告你們什麼?危害公司利益嗎?我覺得您跟那四位同事頂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

未依照法定「預告期間」跟雇主預告離職。

而依您所說

您的工作年資都在一年以上

應該要在離職之日前20天就該跟雇主預告了。

雇主最多只能要求你們繳還這20天預告期間的工資而已。

其他就什麼也別想告的成啦。

參考資料 勞基法 區區愚見
是可以要求沒錯 只是你們並沒跟老闆談到任何細節公司奸一點可以說你們是自動申請離職的建議找機會跟老闆先談談若沒商談餘地或不給機會商談請快聯繫勞委會或勞保局 請他們出面幫忙不然通常會因公司律師的某些說辭 讓你們卻步可能什麼都沒有 只剩當月薪資...
挖靠可以讓我唸一下你嗎?真是令人生氣你們五個已經被擺了一道了本來依你們的狀況我是不太了解你們勞資訴求為何為訴求勞工的權利..相信你們公司也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吧你們站在極大的優勢但是你們竟然被公司請來的律師耍了你們不因該簽自願離職就算是要離職也因該是要因為公司行政管理不當造成你們離職以上既成事實也無需再說你擔心你們公司告你們告不告的成老實說成功率很大而且你們五個同時簽寫自願離職(重點是離職原因為你們自己所致)雇主當然可以告你們甚至可以告你們惡意離職影響公司運行這段期間的損失都可以叫你們賠償在此你們到時候不管上勞工局也好上法院也好一定要主張雇主指派律師代為雇主進行協商並於協商破裂後雙方同意當下進行離職並即刻生效無須再負起任何勞動之責這樣你們才有一線生機如果她們告不成就是你們反擊的時候了例如你所說的逃漏稅以及誣告等等至於遣散費很難拿到了吧..你們都自願離職了不過如果進入民事法庭可以把遣散費也列入訴求之一
你們先集體到勞工申訴...公司違反勞動法令的部分.至於律師是的問題.當他向法院提告的時候.你們5人要證明.是公司請律師拿離職單給們的....但是你們要想一下離職是有人提出的.所以說..應該只有一人要離職.而不是一人代表5人的意見...這是在法院重要的證據.勞工局應有免費律師諮詢時間.問們一下.還有....勞基法為特別法.應該優於民法.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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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260286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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