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離職申請書,這樣合理嗎?

各位大大幫幫忙...我本來做到7月底

所以公司就寫了一份離職申請書要我看過並簽名

內容如下:本人任職於ooxx有限公司擔任op一職至今

現因公司遷移考量無法繼續就職

現提出離職申請

並於離職日前十日將本人業務清楚交代.日後

若有需要本人赴公司說明交接人員不明之處

本人定安排時間配合

同時

本人於離職一個月內當有責任配合公司進行所管業務說明及方法之義務.致 ooxx有限公司離職員工:ooo民國o十o年o月oo日1.想問各位大大

此份離職申請書是否合理呢?如果我在離職的一個月內找到工作

我是否就一定要如內容所說的安排時間回舊公司交接呢?如果我己經有交接了

離職後一個月是否就應該回去協助呢?2.如果我預計做到8月底

那我這份離職書要怎麼寫呢?(我想在8月底之前交接完成

不想像內容所說的又回去協助)

那我該怎麼做呢?3.那如果己在新公司上班

沒辦法安排時間回去協助

那這份離職申請書

是否有法律效力

因為我會怕老闆因沒有回去協助

而又被舊公司依此份內容而發存証信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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