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有關離職預告天數問題

目前在電子公司上班

於今日4/2向上級主管提出離職申請之前因公司人事調動換了部門(約2個禮拜)新部門的主管不建議我離職

並請我與前部門主管協調...但與前主管協調後不同意我離職....還一直跟我強調我還沒答應讓你離職喔!

1.請問我已經換了新的部門了

還需要前部門主管的同意

才可離職嗎??2.我4/2口頭提離職

但主管仍不同意我提出離職申請

我一定要等他同意才可以開始算離職天數嗎??3.另外我與公司人資詢問離職預告天數

因我已做滿4年

所以人資說要30天前提出離職

若不想與公司耗這麼久

想在30天前走人

可以嗎??會被扣薪資嗎??人資是說可以與主管協調

若主管同意也可以在我想走的日期離職

但前主管擺明不想讓我離職......
中谷誠懇回答你...你的問題將分成有離職告知及未有離職告知二部分.一.若有離職告知若萬一勞資雙方有爭議時

可依照勞基法規定處理

可請勞工局介入協調勞方也於法有據力爭.[勞工離職告知]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

依下列規定辦理: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勞方若無離職告知

並無罰則但是卻有被告的風險.[員工未有離職告知]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

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

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

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

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

尚不宜扣薪。

三.不管是否有做離職告知

公司都不得扣(除)押勞方薪資

但是公司可依勞方未完成交接手續暫扣你的薪資

待你交接完成後再發放薪資給你.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公司違反前述規定

都可以勞基法79條開罰

最高6萬元.四.建議妳依照勞基法規定作出離職告知

免得到時麻煩是一推.[各縣市勞工局及意見信箱]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dba79d祝順心
建議你真的想走的話

以書面方式(mail或存證信函之類

自己能有留底的)請辭註明哪一天要離職(依年資要三十天沒錯)

請公司派人交接如公司未派人交接

那你就自己做好書面檔案

告知自己工作的交接項目到時你走人才不會有其他責任如主管不同意你就不能走

那豈不是一輩子都可能別想走了?你又不是簽賣身契給這間公司 = =
評價者Tina

不懂就不要裝懂.[勞工離職告知]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

依下列規定辦理: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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