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提前告知
勞基法規定
工作年資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離職需提前20天告知
若我今天(5/19)向公司提出離職告知
於法離職日期應為6/8
但公司接獲離職告知卻要求員工需提前於6/3完成離職
公司此舉是否違法?!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勞工離職日數喔~~~~您所舉的那一條 是資方要與您終止契約時 需在幾天內通知您....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就是要解雇您時 需要在幾天前通知您的意思....而您的狀況是自願離職....這是要看公司的人事規章...... 看您們的規章規定多久前要提出辭呈?一般都是 某某職位幾天前 某某職稱幾天前.....像業務 財務 會計等職務或是主管級離職 一般都是三十天前要送出辭呈 因為要交接及讓資方來得及再請人來銜接....一般行政人員 大多是十四天前 一般現場人員大多是七天前送出即可基本上要看公司的人事規章上的規定......公司只能依規章延後您的離職日 不能提早您的離職日.....以您這個例子來看...若公司規定您要三十日前提出辭呈 您的離職日必須寫6/18日之後 但公司不得要求您在6/18日前離職....... 在這一段時間 薪水必須照規定給付.... 如滿一個月 需給全薪 未滿一個月則算日薪且假日不支薪(一樣看公司人事規章) 或是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天數的比例領取月薪..... 所以 您五月份是領全薪 六月份最好的情況是領18/30的月薪 較差的情況是扣掉休假日的天數 領日薪......一樣的 若您公司的人事規章只規定您需在十四日前提出辭呈 那您的離職日應該是填6/2之後 (假設您離職日是填6/8) 但公司經人事考量 是可以在6/2後讓您完成離職手續並辦理離職(提早您原本要離職的時間 但是符合人事規章的規定天數)員工離職前 需將其應休而未休完的特別休假休完倘若因故無法在離職前休完時 則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需換算為薪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