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離職後公司不給薪水

3/7 因為我要辭職

但我在寫辭職單時

經理不高興很生氣的大聲叫我(現在就走)

辦公室的人都有聽到

所以當天我寫完辭職單就直接走了。

公司每個月10號轉帳發薪水

2月份的薪水

同事說3/9公司的員工都已全完發薪水

但是我的到現在3/10卻未收到轉帳。

我已經工作8個月了

我有寫辭職單

應該要一個月之後才能走

可是經理卻要我3/7當天直接走

並未要我交接

卻不給薪水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匿名 版大你好...請先參閱勞委會解釋函...一.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勞工欲終止契約時

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

即可逕行離職

不需具何理由

亦不須經雇主同意。

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

是否辦理移交手續

並未予以規範

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

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

且不論雙方是否約定

勞工離職時自應盡其義務;若雙方未有約定

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

拒絕發給工資

為法所不許。

是以~~~雇主違反上開規定最高可處以30萬元罰款.二.離職知識當勞工提出離職日預告後(提早提出離職日預告)

遭到公司其相關主管令勞工提早離職之際...例如:勞工3/01提出預告離職日為3/20~~~公司其相關主管令勞工提早於3/20之前離職..1.勞工同意提早離職~~~~無爭議2.勞工不同意提早離職~~~~雇主構成資遣或非法解雇

依法可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失請失業給付)是以~~日後當再有此類似事件

請勿簽署自願離職書

而是主張非自願離職書

至於你已簽署自願離職書此事件已難挽回.請專注取回工資申訴申訴單位:工作地勞工局祝順心
很確定版大可以到勞工局申訴雇主不發給工資~而且你本來有照公司規定要一個月後再離職~是你主管準你馬上離職的~所以責任是在於主管

我要辭職 英文我要辭職,離職,薪水,公司,勞委會,勞工,勞動基準法,非自願離職證明,辭職,附隨義務

離職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3100352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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