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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離職單已簽,但因病痛及家中有事,可提早離職嗎

一、本人已於5/16口頭向主管提出離職

其說明目前無人手可接續上線

沒那麼快! (已爬很多文章

工作滿三年需於三十日前提出) 故應可在6月中離職才是...但目前卻仍在職

可提告嗎二、因已無心工作

想找下一份工作

再次於6/18提出離職

主管拿離職單給我填寫當場繳交

並明定7/9離職

(扣除例假日及特休部份) 但本人因病痛及家中有事需提早離職

6/29.7/2~7/6無法上班 已口頭請假且有就醫紀錄單據証明

其卻以無故曠職威脅我

是否可提告呢三、且於7/3去新公司面試並得到新主管認同將於7/12報到 現公司已造成困擾

請教各位先進應如何順利解決

謝謝~
大毛 版大你好一.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勞工欲終止契約時

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

即可逕行離職

不需具何理由

亦不須經雇主同意。

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

是否辦理移交手續

並未予以規範

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

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

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何謂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就是你說的工作滿三年需於三十日前提出註記:離職預告計算~~是依照曆日計算(包含例假

國定假日

當然也包括特休假)故~~一達離職日既可逕行離職.....二.勞工因病無法上班應檢附就醫證明或收據既可

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無故曠職

病假期間一年30日以內

雇主需發半薪給勞工...申訴單位:工作地勞工局祝順心
簡單的回答 就在意見中建議你既然你之前已爬文 知道30日的預告期間 也已經提出離職怎麼到現在還在公司?離職不一定要填寫離職書

口頭告知也算而且

終止勞動契約

只要單方面提出既可只要符合法律規定

就沒有問題所以說當初 如果你有提前30天告知時間到你就可以走人公司有沒有找到人 不是你的問題
你當初提離職

有沒有給對方一個明確的時間30天是一個規定沒錯

但不是你提出後

30日後的任一天想走就隨時走當初提的時候

是該給一個確定的時間雙方約定好就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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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7030745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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