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離職單已簽,但因病痛及家中有事,可提早離職嗎
一、本人已於5/16口頭向主管提出離職
其說明目前無人手可接續上線
沒那麼快! (已爬很多文章
工作滿三年需於三十日前提出) 故應可在6月中離職才是...但目前卻仍在職
可提告嗎二、因已無心工作
想找下一份工作
再次於6/18提出離職
主管拿離職單給我填寫當場繳交
並明定7/9離職
(扣除例假日及特休部份) 但本人因病痛及家中有事需提早離職
6/29.7/2~7/6無法上班 已口頭請假且有就醫紀錄單據証明
其卻以無故曠職威脅我
是否可提告呢三、且於7/3去新公司面試並得到新主管認同將於7/12報到 現公司已造成困擾
請教各位先進應如何順利解決
謝謝~
大毛 版大你好一.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勞工欲終止契約時
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
即可逕行離職
不需具何理由
亦不須經雇主同意。
本於勞動基準法對於離職時
是否辦理移交手續
並未予以規範
但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
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
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何謂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就是你說的工作滿三年需於三十日前提出註記:離職預告計算~~是依照曆日計算(包含例假
國定假日
當然也包括特休假)故~~一達離職日既可逕行離職.....二.勞工因病無法上班應檢附就醫證明或收據既可
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無故曠職
病假期間一年30日以內
雇主需發半薪給勞工...申訴單位:工作地勞工局祝順心
簡單的回答 就在意見中建議你既然你之前已爬文 知道30日的預告期間 也已經提出離職怎麼到現在還在公司?離職不一定要填寫離職書
口頭告知也算而且
終止勞動契約
只要單方面提出既可只要符合法律規定
就沒有問題所以說當初 如果你有提前30天告知時間到你就可以走人公司有沒有找到人 不是你的問題
你當初提離職
有沒有給對方一個明確的時間30天是一個規定沒錯
但不是你提出後
30日後的任一天想走就隨時走當初提的時候
是該給一個確定的時間雙方約定好就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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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7030745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