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急!急!簽約員工離職相關問題

你好我是補教業者.近日有數名簽約員工離職.離職者特性如下:1.均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書2.離職前均有依規定日數.以e-mail方式寄發辭職信3.辭職信自行決定離職時間4.均未辦妥離職手續5.軍於自行訂定的離職時間離職6.合約書均載明任職時間.及違約金1個月以上大致之前提.這些離職員工因為授課老師.但未辦理離職手續且違約離職致使課程延宕.甚至停班停課.本公司可否提請告訴?請求賠償?勝算如何?另外.員工離職預告時間除勞基法所規定之時間外.公司可否自訂單行規章規範之.
一.我是補教業者.近日有數名簽約員工離職.離職者特性如下:1.均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書2.離職前均有依規定日數.以e-mail方式寄發辭職信3.辭職信自行決定離職時間4.均未辦妥離職手續5.均於自行訂定的離職時間離職(一)按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特定性工作條件之情事

得簽訂定期契約。

貴公司與授課老師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書

係屬定期契約。

過去行政機關及法院見解

多以勞動契約為僱傭契約的一種

按民法第 489 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

遇有重大事由

其僱傭契約

縱定有期限

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二)授課老師離職前均有依規定日數

以e-mail方式寄發辭職信

自行決定離職時間

未辦妥離職手續

屆時即離職。

此意思即謂

勞工在預告期間通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以e-mail方式為意思表示

通知達到時發生效力。

勞基法上勞工離職並未規定需辦妥離職手續

不過這是勞動契約中勞動者附屬義務之一

如有不依誠信原則辦理離職手續完成交接

而致公司受有損害時

勞工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約書均載明任職時間及違約金1個月

這些離職員工因為授課老師.但未辦理離職手續且違約離職致使課程延宕

甚至停班停課

本公司可否提請告訴?請求賠償?勝算如何?(一)按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

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之貴公司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

與授課老師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

及違約賠償之約定

尚無不可

惟該項約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特定性工作條件之規定

以及符合誠信原則。

(二)過去行政機關及法院見解

多以勞動契約為僱傭契約的一種

定期契約

欲於期限屆滿前終止

須有重大事由

而且此項事由如係因該授課老師的過失而發生者

公司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禁止約定違約金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只規定雇主不可以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而已。

因此

如授課老師未辦離職手續

違約離職

致使課程延宕

甚至停班停課

貴公司受有損害可依民法及勞動契約之約定

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賠償。

如果有具體事證證明勞工有過失

造成公司之損失

通常法院會判賠

只是如果違約金過高時

常會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裁減。

三.另外

員工離職預告時間除勞基法所規定之時間外

公司可否自訂單行規章規範之。

(一)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因此

三十日之預告時間

為最長的預告期間。

(二)如貴公司欲與勞工約定

一年任用期屆滿前離職之預告時間

自訂單行規章規範並無不可

但因屬工作規則性質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否則不生效力。

參考法條民法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

遇有重大事由

其僱傭契約

縱定有期限

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

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

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認定之:.........................................................四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工行政工作
第一關.你沒有說出員工離職的原因.因為我有幫宏x補習班處理過相關問題.所以.你會遇到的情形有以下狀況...1.接到勞工局的開會通知單.2.員工是引用勞基法跟你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你補習班本身已經觸犯勞基法了.如果有以上的情形發生.你還是委託有經驗的人.為你先處理以上的問題.你才有民法上的勝算.不然.勞基法上.這一關過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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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2040325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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