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離職原因?天數?
我工作未慢3個月離職前幾天要提出??離職的理由你們會怎麼說??我是不爽工作環境有狗大便福利超級差....隔週休比週休還少月薪!我該怎麼說要離職??要邊工作邊找工作還是離職專心找?
一、 勞工自請離職時
必須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若契約約定較勞基法之規定為嚴者
則仍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而終止勞動契約在法律術語上是一種形成權的行使
不須得到雇主的同意
只須離職的意思表示確已送達公司即可。
又勞工離職時
應將保管中屬於公司的物件
交接予公司指定的交接人
如有向雇主預支工資或墊借款項者
亦應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
勞基法固未明定勞工須辦妥交接手續後始可離職的規定
但離職時辦理交接
本是勞工提供勞務時的附隨義務
無待法律明文規定。
因此
勞工如未依契約或公司人事管理規定辦理交接
雖不影響離職的效力
但若因此致使雇主遭受損害
則雇主自可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二、 以上答覆
僅供參考。
以上自104職場安全網轉貼 網址 http://www.104.com.tw/104safety/case02.cfm而勞基法內容為: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實際上勞工的確只要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即可於法離職
不過交接清楚也是勞工的義務因為如何處理離職 也可以看出你是個什麼樣的人將來你想去的公司很有可能會打電話到上個公司詢問你的為人處事如果你亂來
別期望別人會幫你說好話的至於如何向上司提離職 很多人都可以給你意見你可以挑一個你覺的最好的方法去做至少大家不必傷和氣 畢竟 這個世界是很小的
我的朋友和我的經驗都告訴我 以後大家都還是會遇到的最後
分享一個心得:也許你會在這個過程發現在很多事
但你都要沈住氣因為之前
我們公司一位主管對於一個將離職的同事
表現的很不講理. 拖著不準離
並一直要他回來交接
拖了一陣子我很驚訝 因為這個主管在我們眼裡
是個很和氣的人我想是因為這個同事的確有一些事沒有處理好
而不管再好的主管
員工要離職都不會太高興的啦
別期待主管很開心的祝福你離開
參考資料
我的經驗
應該是看公司的要求~有的公司會要求離職前一禮拜就要提出理由就看你想寫什麼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