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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契約工離職

上週三 去大公司應徵上週四.五 都上普通班 有薪水這周一.二.三.四.伍 都上固定早班 有薪水一進公司 一律都是契約工 簽到8月底 (公司一律都比照勞基法)契約是從 6.16~8.311.做不到一個月 而且還是契約工 有簽契約到八月底 有辦法離職嗎?2.需要提前跟主管告知離職嗎?3.小弟待的是 生產線 所以職務缺一不可 不能擅自離開職位 否則影響生產線的運作 若是告知離職後 需要待到職務的工作有人做之後才可以離職 或者 帶新人到可以順利讓生產線運作 才可以順利離職嗎?4.帶人的緩衝期 還有薪資可以領嗎??5.告知主管後 最慢幾天內可以離職 離開公司呢?6.這幾天的薪水 是否完全 做幾天就是領幾天嗎(還待在公司的期間)?7.契約工 簽訂契約6.16~8.31 做不到1.2個禮拜 這樣有犯法嗎??請各位大大 幫忙解答 謝謝^^~
誠懇回答你...ㄧ.重點在於其簽約內容是否有涉及違約金

例如需做滿多久(2011/08/31止)才得以離職

提早離職者需付違約金多少

此部分既屬於有效契約

公司得以透過司法向你求償

假如簽約書無前述規範

請依照下述(16條)規定辦理.勞工工終止契約時

勞工離職告知15條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二.勞工無故離職或曠職

導致事業單位有所損失時

事業單位得以檢具損失證據透過司法(提告)向勞工求償

故建議你還是事前做出離職告知較為適宜.三.離職屬於勞工自由權益

雇主不得拒絕或脅迫勞工不得離職

依照16條規定~你工作未滿三個月

依法是不受最低10前告知規範

(也就是說隨時可離職)

然而基於勞資雙方和諧

可勞資雙方自行達成共識既可(也就說你能接受的範圍).四.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

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

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 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並依照同法細則第 9 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

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五.契約未到期勞工可離職

交接銜接期間工資照算

提早離職並未犯法

是以你得問題並不大

既然公司一切按照勞基法而行

也應懂得勞基法.祝順心編輯201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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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6230926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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