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員工離職索取資遣費

李員工半年內將一年公假10天請假完畢

並依事假請14天多

經老闆告知離職算了

李員工隔天即不上班

至會計處索取離職單便走人

一段時日後上勞工局提告老闆需給付資遣費

提告無用後

再至法院提告

請問公司是否可支付其勞退差額即可

或有方法變通減少支付費用。


李員工半年內將一年公假10天請假完畢

並依事假請14天多

經老闆告知離職算了

李員工隔天即不上班

至會計處索取離職單便走人

...那他有「辦妥離職手續」嗎?如果「他當時並沒有辦妥離職手續」的話

貴公司依法(勞基法)ㄧ毛錢的資遣費都可以不用給的喔!

貴公司是可以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的喔!

(誰叫他不辦妥離職手續

公司是可以視同它曠職的阿)只要雇主是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2條」來解雇員工的話

那該員工就「休想拿到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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