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員工離職索取資遣費
李員工半年內將一年公假10天請假完畢
並依事假請14天多
經老闆告知離職算了
李員工隔天即不上班
至會計處索取離職單便走人
一段時日後上勞工局提告老闆需給付資遣費
提告無用後
再至法院提告
請問公司是否可支付其勞退差額即可
或有方法變通減少支付費用。
李員工半年內將一年公假10天請假完畢
並依事假請14天多
經老闆告知離職算了
李員工隔天即不上班
至會計處索取離職單便走人
...那他有「辦妥離職手續」嗎?如果「他當時並沒有辦妥離職手續」的話
貴公司依法(勞基法)ㄧ毛錢的資遣費都可以不用給的喔!
貴公司是可以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的喔!
(誰叫他不辦妥離職手續
公司是可以視同它曠職的阿)只要雇主是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12條」來解雇員工的話
那該員工就「休想拿到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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