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離職預告相關

問題陳述如下:我8/19提出離職申請

因為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所以勞基法中規定的離職預告日期是20天

8/19~9/7剛好是20天

但是之前跟公司說是到9/19離開

所以在人事給我的離職申請書(需要經過相關主管簽核的文件)中

離職日期是打上9/19。

Q1:如果我工作上的事項交接完成

可以在9/7之後就不進公司?算是離職程序完成

公司應該沒有理由扣留我的離職證明相關應該給我的文件?!Q2:如果我9/7就離開公司

跟離職申請書上的離職日期9/19不一

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還是可以在已經簽核完畢的文件上

做離職日期的變更的要求?
您好:1.您與公司雙方合意

任職到9/19離開

則此時雙方已同意勞雇契約關係的消滅時日

如果您工作上的事項交接完成

想在9/7之後就不進公司

屬契約的變更

應得到公司的同意

否則

公司仍有理由扣留您的離職證明相關該給的文件。

2.如果您9/7就離開公司

跟離職申請書上的離職日期9/19不一

有沒有問題

要看是哪一方面

在與公司的勞雇關係上

只要公司方面完全沒意見

就ok。

除此之外

尚難想像還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參考資料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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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290506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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