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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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相關
問題陳述如下:我8/19提出離職申請
因為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所以勞基法中規定的離職預告日期是20天
8/19~9/7剛好是20天
但是之前跟公司說是到9/19離開
所以在人事給我的離職申請書(需要經過相關主管簽核的文件)中
離職日期是打上9/19。
Q1:如果我工作上的事項交接完成
可以在9/7之後就不進公司?算是離職程序完成
公司應該沒有理由扣留我的離職證明相關應該給我的文件?!Q2:如果我9/7就離開公司
跟離職申請書上的離職日期9/19不一
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還是可以在已經簽核完畢的文件上
做離職日期的變更的要求?
您好:1.您與公司雙方合意
任職到9/19離開
則此時雙方已同意勞雇契約關係的消滅時日
如果您工作上的事項交接完成
想在9/7之後就不進公司
屬契約的變更
應得到公司的同意
否則
公司仍有理由扣留您的離職證明相關該給的文件。
2.如果您9/7就離開公司
跟離職申請書上的離職日期9/19不一
有沒有問題
要看是哪一方面
在與公司的勞雇關係上
只要公司方面完全沒意見
就ok。
除此之外
尚難想像還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參考資料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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