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事宜
您好: 今年2/29公司無預期告知倒閉叫大家回(二月份薪資也沒領到)
結果3/22我和同事們就去【台中市勞資關會做調解】
但是資方當然沒有到
電話也沒人接了
所以雇主當然沒有依勞基法 第2條3款、16條、17條給付勞方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後續3/29接到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函送說依台中市勞資關會做調解---調解結果:不成因
資方未出席。
結果我用這張函及付件
於4/5去跟台中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於4/30也有撥款第一筆失業給付付金下來
後續我有找到工作也有打給就服站告知
想說後續還有5個月未申請
於11/16申請提早就業獎助金
結果來函告知說要和資方和解不然就是要上法院告資方
請問如 果要告資方【勞資爭議狀紙】應該如何寫呢
有沒有範本可以看啊!
去法院告人的程序是如何呢!
因為勞保局告知至少要法院判決一個答案他們才能放款
謝謝!
用這張函及付件(你指的是【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記錄】)
於4/5去跟台中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於4/30也有撥款第一筆失業給付付金下來我告訴你
不要糊里糊塗亂領勞保局的錢喔。
就算領到失業給付或提早就業獎助金了
過後第3年還是會被勞保局來函追回
甚至會被告詐領保險金喔。
因為【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記錄】只是替代性【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你的情形
必須到法院告原雇主
將向法院遞狀的【起訴書】及繳交【裁判費收據】拿去向勞保局塗銷將來因為原雇主可能不出庭或被判敗訴
你必須向勞保局繳交【法院判決書】換回替代性【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所領失業給付或提早就業獎助金才不會被勞保局追回 參考資料 這裡有顧問師可諮詢http://tw.myblog.yahoo.com/jw!cEacPzKaAx6s4kAOouxPNGb4/article?mid=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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