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

離婚協議書離婚證人法律問題

我和我太太還沒談好離婚協議證人就已經簽名這樣有罪嗎
民法1050條規定離婚要有二位以上之證人簽名且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

兩位證人不須陪同雙方ㄧ起至戶政機關登記

只要有簽名即可。

至於證人是否先於空白協議書上簽名

關係到該證書的真實性;若雙方持該份協議書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

很難說兩位證人不知道妳們要離婚的事實

因此

只要是兩位證人簽好名

由當事人雙方遲證書致戶政機關登記就完成離婚了。

不論是證人或離婚當事人都沒有犯罪問題!


哪來的最?重點就在於你們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的話證書上的證人要到場
一般來說 已簽好名沒差只要談好離婚協議當時離婚協議證人當場蓋印章見證即可
這個我個人認為你若沒公開.應該無罪吧!因為我離婚過.台灣離婚成序是.兩人協議好.當事者兩人簽名蓋章.另找兩位證人簽名蓋章.還要當事者倆人一起上戶政辦理.(證人不用出面)若只有單一方出面

戶政是不受理ㄉ.所以就算你有ㄌN份寫好蓋好章ㄉ離婚協議書.只要一方不上戶政.你们ㄉ婚姻都還是有效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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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8270016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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