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以申請離職證明嗎?

各位大大好.我服務的公司在今年2/1日改為固定加班費..但制度更改後.要員工經常性的留到晚上九點十點(原本只要自己所負責的工作做完就可以下班)..開會也都利用晚上時間..一開就是到11點..跟公司反應過但是無效..逼不得已自己於3/9號離職..再離職原因上寫了強迫員工加班.不照實發給加班費..請問這樣有辦法跟公司再拿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補助嗎??
依照勞基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資遣)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且依照勞基法規定

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意即資遣勞工時

得發給勞工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得以憑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業輔導中心申請失業補助。

所以重點是

你並非是被雇主主動資遣的

而是你主動提出離職

雖然雇主有不符合加班規定的作法

但你可以直接向勞保局申訴

爭取應有的權益

而並非以主動離職的方式

但又希望雇主開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現在你可以做的是去向勞工局申訴公司未意規定定給予加班費

但實在無法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

希望以上個人看法與建議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加油!


沒辦法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因為你是自願離職.所以也不能申請失業補助.加班費制度應依據勞工法計算.如公司有違法

員工可到勞工局申訴.
自已離職的 不算非自願離職 ~所以不能申請失業補助!一定要是公司歇業

裁員 才能申請 非自願離職証明。


公司明顯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

您應該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與雇主終止契約

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但您卻錯過了三十日的期限

而變成是自願離職了。

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是拿不到了

真可惜

您也太能撐了

這樣居然還能撐過三十天。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

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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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證明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4030166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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