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想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97年的6月份至12月份在一間公司任職六個月。

12月份我向老闆提出我要辭職。

原因是

我覺得不適任。

在下去只是浪費我的時間以及老闆的時間。

於是我便提出辭職。

離職之後

上網查想要申請失業給付

但是發現必須要有非自願離職的證明。

雖然我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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