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非自願離職

想請問大家ㄚ

我在公司做了一年ㄚ

前天公司跟我說叫我做到2月28日ㄚ

要拿離職單給我寫ㄚ

可是我不是自願離職ㄉㄚ?那如果簽離職單是不是就是我自願離職ㄉㄚ電腦上會有記錄嗎?簽離職單ㄉ話就沒辦法領到失業金貼ㄚ?公司也不會給資遣費囉?我朋友說不要簽離職單電腦上會有記錄

簽下去公司不會給資遣費因為是自己離職ㄉㄚ?公司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那非自願離職證名要如何申請ㄚ?那失業金貼要如何申請呢?
一.如果我堅持按勞動基準法走我比較吃虧嗎?...我必須簽了那份我才能拿到非自願離開單

他要把那份同意書傳到勞工局跟職訓局

所以我簽了

非自願離職單也拿了...他又改口以我任職內工作表現不好不給遣散費。

(一)查現行勞工法令並無規定

離職員工(包括被資遣)必須簽任何同意書

以及必須將同意書傳到勞工局及職訓局

才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非自願離開單)

這是您主管誆騙您的。

按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資遣員工應於離職之十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是雇主的義務

您無須簽同意書。

(二)次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

您有權請求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且主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

否則

您主管及該公司均會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還好您已拿到了)。

(三)又縱然任職內工作表現不好

係屬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此依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公司必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且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

仍應發給您資遣(遣散)費

否則

可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綜上所述

該公司及您主管均屬違法理虧

如果您堅持按勞動基準法走

對您而言絕不吃虧。

二.為什麼存證信涵要把副本寄給內政部呢?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九條規定

收受副本者

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因內政部為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目前已改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

存證信涵副本寄給內政部

自無實益

如有需要向主管機關備案或請其協助處理

副本可抄送當地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

三.我跟公司現在沒辦法達到共識

那遣散費部分公司也不願給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該公司與您無法達到共識

亦不願給付資遣費

您可寄發存證信涵給公司

副本抄送當地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

該公司如仍不發給資遣費

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向 當地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申訴

請其限期命令給付

屆期如拒未給付

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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