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未滿適用期非自願離職

如果未滿三個月適用期雇主告訴你不適用非自願離職請問1.需要多久時間前告知?2.不需告知當天就可請你明天不用來3.有沒有資遣費
1)不適用就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

算資遣。

2)有資遣事實就應該要給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證明3)資遣費少得可憐將這3個月內所有薪資加總=AA/任職天數*30天=平均月薪資平均薪資*0.5基數*任職天數/365天=資遣費例如:年資75天、共領5200052000/75*30天=20800平均薪資20800*0.5基數*75/365年資=2184資遣費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公式計算資遣費最慢資遣日後30天內應給予4)年資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不需提前告知、亦不生預告工資情事。

5)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業保險年資須3年內有滿一年(以公司為勞保投保單位就會有就業保險)拿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有意義

否則請領失業給付資格不符

拿了也不太有用(當然這張還有其他小用途)
工作未滿三個月雖不稱為試用期

卻仍有「隱含三個月試用期」之事實故依勞基法第十五、十六條之規定

勞資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辭退或勞工不幹)是不必有預告程序的但仍適用資遣程序

雇主應發給資遣費並完成資遣通報;勞工做錯事造成資方損害事實或因第18條所含情事不適用資遣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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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證明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2281023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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