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契約工期滿可否要求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

我在公司上班為契約工

契約簽訂一年(有勞健保)若契約期滿一年

公司業務減縮不再續約

可否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不能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因為是約滿離職

但你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1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1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就視為非自願離職。

當你約滿離職1個月內找不到工作

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8058)。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

應辦理就業諮詢

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請領失業給付。


答案是不可以。

不過依您的情形

只要您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視為非自願離職

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可以要求公司開立~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若是勞工局的版本)可以勾選~非自願離職部份的「定期契約工作期滿」http://www.esctcg.gov.tw//site/41f5d2c5/4475522e/44755245/447553a2/449275ef/files/?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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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010946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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