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契約工期滿可否要求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
我在公司上班為契約工
契約簽訂一年(有勞健保)若契約期滿一年
公司業務減縮不再續約
可否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不能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因為是約滿離職
但你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1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1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就視為非自願離職。
當你約滿離職1個月內找不到工作
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8058)。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
應辦理就業諮詢
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15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請領失業給付。
答案是不可以。
不過依您的情形
只要您於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視為非自願離職
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可以要求公司開立~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若是勞工局的版本)可以勾選~非自願離職部份的「定期契約工作期滿」http://www.esctcg.gov.tw//site/41f5d2c5/4475522e/44755245/447553a2/449275ef/files/?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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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010946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