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關於非自願離職所衍生出來的問題

員工因為要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認定是屬自願離職而不願開立證明..但是員工申請勞工局協調....以下是我的問題...1.這種曠職的事.. 離職後又反頭回來跟公司要求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是負責人去參加協調..小公司每天要處理的事情很多...難道我就一定得去不可嗎?2.可有法源依據去跟離職員工提起告訴去申請他對我造成時間上跟精神上的損失呢?社會千奇百態..政府都認定勞工是弱勢...但是每過一陣子總會遇到這樣的員工..真的讓我越來越不相信人性本善了....不求真的要教訓..但是總要對現有員工來宣達...誠心求教...感恩~~
1.這種曠職的事.. 離職後又反頭回來跟公司要求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是負責人去參加協調..小公司每天要處理的事情很多...難道我就一定得去不可嗎?那該位員工是曠職超過三日以上

公司因此開除該員的嗎?如果是這樣

那就算是自願離職(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

你不必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他!

非自願性離職開立時機是公司因業務緊縮又無合適工作給該位員工

那你就開立非自願離職 遣散費給該位員工!

勞工基準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親愛的負責人大大

很遺憾

現在並沒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讓你提告申請離職員工對你的時間上和精神上的損失. 訴訟本來就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是沈重的負擔. 這種爭議其實是可以很簡單就解決的

你大可不必這麼氣身擄命. 你如果要對員工宣達公司政策

例如

必須輪班

那與其對那位離職員工提告

那倒不如將它明文納入公司和員工的勞動契約中. 白紙黑字的

任誰也抵賴不掉.這次

你就撥個空去一趟

也對勞工局說清楚

公司一向就有輪班的需要

絕非是針對其中一位員工的特殊要求而已. 身為負責人固然有很多事要做

但是

去和政府主管機關打好關係

讓他們多了解貴公司的性質

建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應該也有助於你以後處理員工的相關事務. 這應該也可以說是預防重於治療. 就算這次可能因沒有白紙黑寫下來

對那員工較有利

你也頂多是開立一份非自願離職書而已

又沒有什麼重大損失

這不能說是串通員工詐騙政府的失業補助. 你就大人有大量的當做一次善事了!

好人會有好報的

你的小公司一定會大展鴻圖

變成一家很大的公司的. 祝你好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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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證明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10280679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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