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想問問關於非自願離職(資遣費)的問題

想問問關於非自願離職(資遣費)的問題 我們公司在10月中左右口頭告知說公司要收掉了就會做到12/31在之後又說會有人來收購這家公司 看如果談好說看看要不要留下來繼續做但最後決定在於新的老闆(要不要我們)新的老闆也遲遲沒有書面的回覆但都快到12/31日了 都還沒向外公告要收的消息!!!資遣費我不會算呢 ?可以跟我說一下正確應該怎麼算呢 ?另外我們還可以拿到那個預告期的工資嗎?如果可以是怎麼算?還有什麼是公司應該要給的嗎?我是做到12/31日這樣會有年終嗎?會因為年終不是年底發放

我就會拿不到嗎?我想知道我自己有什麼應有的權益...
誠懇回答你...一.[資遣費怎樣計算](1)適用舊制的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年應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的部分(剩餘月數)

依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計算方式為:( 離職前六個月應領薪資/六個月之總日數 )*30=月平均薪資 如果只在職一個月=月平均薪資*1/12 (2)適用新制的勞工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被雇主資遣時

資遣費應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滿1年

按比例計算。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這項資遣費

雇主應在資遣勞工後30日內發給。

違反規定的雇主

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第47條〉計算方式為:( 離職前六個月實領薪資/六個月之總日數 )*30=月平均薪資; 1個月平均工資=1個基數

以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為例

資遣費基數為3*0.5 ﹝(6 15/30)/12﹞*0.5=1.77個基數。

二.[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三.若新雇主不願承接舊有員工

你既屬非自願離職者

請向舊雇主拿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申請失業給付.年終不是年底發放

我就會拿不到嗎?~~~年終之發放取決於是否有明文規定

如果勞動契約中並無明文約定或公開公佈

那麼年終是否發放就需看雇主如何決定

這點你就需請教雇主

不過個人淺見

公司既已要關閉

要拿年終應是很困難.祝順心
發問的問題

所給的資訊不足

你還想要要求什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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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2230214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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