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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員工集體離職!!!

請問一下!在七月上號早上!由於跟公司的主管溝通不良

所以決定離職!(原本只是想說嚇嚇他

最主要是我們希望老闆能出面跟我們溝通)但是我們從早上等到12點!老闆還是沒出面

主管甚至還請律師來想收我們的身!我們當然不給他搜身

當下我們5個人就決定要離職!律師還寫了一份離職單給我們填!(上面寫著因生涯規劃辭去去業務一職)這樣我們算是在律師見證下離職了吧!更扯的是

事後老闆還請律師寄存證信函給我們說要告我們沒交接離職!還說我們影響公司的業績!所以他要告我們!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他能告的成嗎?我想請問這樣我可以要求遣散費嗎?因為離職單是公司請的律師拿給我們寫的!我們五個工作年資都在一年以上
開版大大你們的離職單上是寫「因生涯規劃辭去去業務一職」

再怎麼看

你們都屬於「自願性離職」

依照【勞動基準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N0030001第18條的規定

你們沒有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該法第18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 依第十二條(錯在勞工

雇主不經預告強制其離職)或第十五條(勞工自願性離職)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另外

開版大大說原雇主要告你們沒交接離職

影響公司業績...等

在下是覺得這只是恐嚇你們而已

別擔心啦!

因為法律並沒有禁止勞工不能自願性離職之後

立即走人

試問他能告你們什麼?危害公司利益嗎?我覺得您跟那四位同事頂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

未依照法定「預告期間」跟雇主預告離職。

而依您所說

您的工作年資都在一年以上

應該要在離職之日前20天就該跟雇主預告了。

雇主最多只能要求你們繳還這20天預告期間的工資而已。

其他就什麼也別想告的成啦。

參考資料 勞基法 區區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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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申請離職 公司當天叫我離職 怎麼辦?

我本打算月底離職 所以在今天申請離職 但主管說今天就可以離職 也簽了離職書但我知勞基法是規定離職十日前申請 十日後離職才合法但公司當天就讓我離職到時候發薪水有問題的話 這樣會不會讓我的權益受影響?
我想你這樣的問題不過是員工與顧主間彼此之利益相衝突罷了.對於離質員工

薪資可是做幾天就該給幾天

很正常!

既然員工無心繼續為公司賣力. 那麼

站在雇主的立場上

或許認為公司錢難賺或你已無利用價值. 所以

在你去意已定之下. 那麼他也就無須再浪費半毛錢在你身上. (這現實

確實如此!

)所以

建議你想開點. 既然不做了

還是儘早走人較好. 現在景氣可是人求事非事求人. 欲茍且偷生反倒易惹來更多不堪. 也許大家好聚好散

它日好相見. 如此

不如就遵照雇主意思省事點兒. 對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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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急!急!簽約員工離職相關問題

你好我是補教業者.近日有數名簽約員工離職.離職者特性如下:1.均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書2.離職前均有依規定日數.以e-mail方式寄發辭職信3.辭職信自行決定離職時間4.均未辦妥離職手續5.軍於自行訂定的離職時間離職6.合約書均載明任職時間.及違約金1個月以上大致之前提.這些離職員工因為授課老師.但未辦理離職手續且違約離職致使課程延宕.甚至停班停課.本公司可否提請告訴?請求賠償?勝算如何?另外.員工離職預告時間除勞基法所規定之時間外.公司可否自訂單行規章規範之.
一.我是補教業者.近日有數名簽約員工離職.離職者特性如下:1.均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書2.離職前均有依規定日數.以e-mail方式寄發辭職信3.辭職信自行決定離職時間4.均未辦妥離職手續5.均於自行訂定的離職時間離職(一)按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特定性工作條件之情事

得簽訂定期契約。

貴公司與授課老師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書

係屬定期契約。

過去行政機關及法院見解

多以勞動契約為僱傭契約的一種

按民法第 489 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

遇有重大事由

其僱傭契約

縱定有期限

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二)授課老師離職前均有依規定日數

以e-mail方式寄發辭職信

自行決定離職時間

未辦妥離職手續

屆時即離職。

此意思即謂

勞工在預告期間通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以e-mail方式為意思表示

通知達到時發生效力。

勞基法上勞工離職並未規定需辦妥離職手續

不過這是勞動契約中勞動者附屬義務之一

如有不依誠信原則辦理離職手續完成交接

而致公司受有損害時

勞工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約書均載明任職時間及違約金1個月

這些離職員工因為授課老師.但未辦理離職手續且違約離職致使課程延宕

甚至停班停課

本公司可否提請告訴?請求賠償?勝算如何?(一)按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

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之貴公司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

與授課老師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

及違約賠償之約定

尚無不可

惟該項約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特定性工作條件之規定

以及符合誠信原則。

(二)過去行政機關及法院見解

多以勞動契約為僱傭契約的一種

定期契約

欲於期限屆滿前終止

須有重大事由

而且此項事由如係因該授課老師的過失而發生者

公司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禁止約定違約金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只規定雇主不可以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而已。

因此

如授課老師未辦離職手續

違約離職

致使課程延宕

甚至停班停課

貴公司受有損害可依民法及勞動契約之約定

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賠償。

如果有具體事證證明勞工有過失

造成公司之損失

通常法院會判賠

只是如果違約金過高時

常會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裁減。

三.另外

員工離職預告時間除勞基法所規定之時間外

公司可否自訂單行規章規範之。

(一)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規定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因此

三十日之預告時間

為最長的預告期間。

(二)如貴公司欲與勞工約定

一年任用期屆滿前離職之預告時間

自訂單行規章規範並無不可

但因屬工作規則性質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否則不生效力。

參考法條民法第 489 條 當事人之一方

遇有重大事由

其僱傭契約

縱定有期限

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

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

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認定之:.........................................................四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工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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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開離職證明 前公司刁難

近日由於要考試需用到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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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急 我並非自願離職

我在某家加油站工作.快滿5個月不知站長為何要我離職.聽同事說我常遲到而要我自行離職.聽了就有點怪.因為我左下肢殘障.動作沒那麼快.我猜想是不是這個問題站長才要我自行離職.聽朋友說我可以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單申請資遣費.可是我的勞保前後加起來也沒滿一年.不知道可以申請嗎.要是真的公司不給那我要怎麼辦.老公工作不穩定又有四個小孩要養.真不知道我該怎麼辦.硬留在公司又怕被公司刁難.公司要我8月2日前做好離職動作 難道殘障找個工作那麼難嗎求助各位大大
版大

你是符合非自願離˙值之身分

但非自願離職僅是請領失業給付的其中一個要件

要請領失業給付

必須下列幾個要件皆滿足後

才會發給。

請領失業給付要件:1.非自願離職〈不定期契約工→必須有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書

以資證明;定 約工→必須自離職退保日前1年內契約簽滿6個以上且自離職退保日起逾1個未 能再順利就業

始視為非自願離職〉 。

2.自非自願離職日前3年內〈3年內的不論工作過幾家公司

只要有就業保險的 皆可累計〉

就業保險〈只要是加入ㄧ般公司行號的勞保

皆附有就表險 ;但若是加入職業公會、政府短期就業或職訓的勞保

則無附加就業〉年資 須達1年以上。

3.具有繼續工作的意願與能力。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市政府所屬勞工局之就業服務站;直轄市已外 其餘各縣〈市〉→勞委會職˙訓局所屬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14日無法順利推介就始發給。

5.若是自離職退保日起已逾2年

則不得申請了。

你是非自願離職是可要求資遣費

那你資遣費大概是可領0.208個月〈每滿1年給0.5個月的

未滿1年則以比例計算;所以你才上班5個月

那就是0.5*5/12約=0.208個月〉平均薪資。

公司要我8月2日前做好離職動作→公司若是要你簽離職申請書

絕對不要遷

簽了你就是自願離職

那你資遣費及失業給付就都沒了。

若是要你簽離職交接書

那簽就沒差。

至於離職申請書與離職交接書之差別

端看書面內容

所以在你離職前

你要簽任何文件

都把內容看清楚才簽。

事關你的權益

別亂簽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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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老闆逼我們自動離職

我想請問

我該如何解決?我在公司做了一年又七個月的時間

剛進公司時

簽了三個月試用期的合約

公司的同事也說做滿三個月會加薪

但是三個月過後

公司沒有任何表示

沒再另簽正式員工合約

也沒加薪

就這樣做了一年又七個月最近公司東西沒有很多

禮拜六原本的隔周休也把公司全部的人拆成一半

一半休假

一半上班

明明沒人了他卻堅持拆成一半

不夠人又叫另一半的一些人加班

造成了加班不公平

有些人加班加很多

有些人卻沒得加班沒東西做

老闆開始排大家放無薪休

沒經過大家同意就直接排了班表

剛開始

大家都沒說話

都按照他排的班表下去輪流休無薪休但是

他越來越得寸進尺

原本排一個月無薪休有4天

看我們沒反應

就說要分早班跟中班(用每天輪流的)

變成每個人一個月有6~8天要輪流上中班

我們照他公布欄貼的

要求他給中班補貼

但他卻不給

堅持說要滿12個小時才有然後又沒人說話

就這樣大家又按照他排的班表上班

(公司共有13個人

分成3部份ABC

A的人排8天中班都有上班

B的人排7天中班也有上班

可是輪到C的人要上中班卻打電話通知無薪不用上班)接著又看大家都沒反應不說話

開會時老闆說

客戶現在給的東西越來越少

但又要配合多家客戶要求

所以要排固定早班

固定中班

但是又沒經過大家同意

也沒問誰自願到中班

就自己排了表

過分的是

早班上班時間:8點到下午5點(東西多會加班)

中班上班時間是下午4點~晚上12點

從原本的月薪調成時薪 (東西就已經少了

早班加班的話

那中班不是就都不用上班了?)還要我們接受他的安排

開會時提出來講

他問我們意見

卻還是堅持自己意見開會最後

我們決定離職不做了

跟他說我們做到月底

但離職單我寫開會那天的日期

發薪水那天

他扣了我兩天的薪水

一半的全勤

說我沒做到月底

離職單寫的是開會那天的日期

所以扣錢

我跟他要求要七天的特休薪水

他說我沒做到1月份

所以那七天的特休不能給

真的是這樣嗎?他故意排那個班表

要我們自動離職

不願意給遣散費

又堅持離職單日期寫開會當天日期扣我錢

在公司做了一年多沒加薪

跟他要求給那七天的特休薪水他又不給真的是這樣嗎?對這些都不懂

誰能幫幫我?
匿名 版大你好....首先要說的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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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離職問題--預扣薪水

最近上班發生一些問題導致影響到上班的情緒所以實在很不想再繼續上班在15號那天有跟店長說想離職當下店長說希望我留下

而我也沒有再繼續講離職的事但是最近這幾天問題越來越白熱化光是這些問題就讓我在家哭好幾天我實在很不願意再踏進那家店所以我打算明天就去寫離職單但店長說店家有規定寫完離職單必須在做15天才可以離職不然要算曠職

一天沒去扣三天的錢離月底還有好幾天一天扣三天這樣我薪水不是就扣光了嗎?公司這樣規定真的合理嗎?我不能寫完離職單就不做嗎?後面天數頂多算我沒上班

他真的有權力扣押薪水嗎?當初會有這個規定也是因為店家內部因素導致員工紛紛離職他是怕他短期間找不到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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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離職

離職申請書,這樣合理嗎?

各位大大幫幫忙...我本來做到7月底

所以公司就寫了一份離職申請書要我看過並簽名

內容如下:本人任職於ooxx有限公司擔任op一職至今

現因公司遷移考量無法繼續就職

現提出離職申請

並於離職日前十日將本人業務清楚交代.日後

若有需要本人赴公司說明交接人員不明之處

本人定安排時間配合

同時

本人於離職一個月內當有責任配合公司進行所管業務說明及方法之義務.致 ooxx有限公司離職員工:ooo民國o十o年o月oo日1.想問各位大大

此份離職申請書是否合理呢?如果我在離職的一個月內找到工作

我是否就一定要如內容所說的安排時間回舊公司交接呢?如果我己經有交接了

離職後一個月是否就應該回去協助呢?2.如果我預計做到8月底

那我這份離職書要怎麼寫呢?(我想在8月底之前交接完成

不想像內容所說的又回去協助)

那我該怎麼做呢?3.那如果己在新公司上班

沒辦法安排時間回去協助

那這份離職申請書

是否有法律效力

因為我會怕老闆因沒有回去協助

而又被舊公司依此份內容而發存証信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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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離職

預告工資 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您好:我在7/24到職.於9/9口頭提出離職.由於之前有跟公司簽訂離職時需20天前提出.9/10老闆要我填離職書.不料老闆於9/10(發薪水時)要我做到當天原因是我在9/1有跟老板請9/11.9/12的事假.所以叫我做到當天(9/10)老板在離職書上用立可白塗掉預計離職日9/30.並要我填上9/10的日期(這樣合法嗎).我想問的是: 1. 是否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2.資遣費 3.預告工資20天
匿名 版大你好... 問題一...老板在離職書上用立可白塗掉預計離職日9/30.並要我填上9/10的日期(這樣合法嗎)....除非當時雇主以強迫威脅手段令你更改離職日期

不然你可拒絕更改日期

既然更改日期是經你不反對之下簽署(填寫)當然既屬於有效之離職書.問題二...我想問的是: 1.是否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2.資遣費 3.預告工資20天你所述的1~3項目

均屬於非自願離職者才得以要求

而你是屬於自願離職者

上述三項均不得向雇主要求.....縱然~~~你之本意是9/30離職

不過已更改為9/10離職(雖說非你本意)

但一經簽署既表同意....如果你當時不予更改簽署成為9/10離職日

依舊堅持為9/30

那麼雇主提前於9/30要你離職(或雇主私自更改離職日期為9/10)

當然就能向雇主要求.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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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離職者問題詢問(薪資、離職證明)

我是一位在職的求職者

最近收到新公司的錄取通知。

新公司希望我在兩周內可以報到上班

但目前的公司要求我必須有一個月的職務交接時間

我試著跟新公司的主管洽談

但新公司的主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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