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非自願離職證明

關於非自願離職所衍生出來的問題

員工因為要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認定是屬自願離職而不願開立證明..但是員工申請勞工局協調....以下是我的問題...1.這種曠職的事.. 離職後又反頭回來跟公司要求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是負責人去參加協調..小公司每天要處理的事情很多...難道我就一定得去不可嗎?2.可有法源依據去跟離職員工提起告訴去申請他對我造成時間上跟精神上的損失呢?社會千奇百態..政府都認定勞工是弱勢...但是每過一陣子總會遇到這樣的員工..真的讓我越來越不相信人性本善了....不求真的要教訓..但是總要對現有員工來宣達...誠心求教...感恩~~
1.這種曠職的事.. 離職後又反頭回來跟公司要求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是負責人去參加協調..小公司每天要處理的事情很多...難道我就一定得去不可嗎?那該位員工是曠職超過三日以上

公司因此開除該員的嗎?如果是這樣

那就算是自願離職(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

你不必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他!

非自願性離職開立時機是公司因業務緊縮又無合適工作給該位員工

那你就開立非自願離職 遣散費給該位員工!

勞工基準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以申請離職證明嗎?

各位大大好.我服務的公司在今年2/1日改為固定加班費..但制度更改後.要員工經常性的留到晚上九點十點(原本只要自己所負責的工作做完就可以下班)..開會也都利用晚上時間..一開就是到11點..跟公司反應過但是無效..逼不得已自己於3/9號離職..再離職原因上寫了強迫員工加班.不照實發給加班費..請問這樣有辦法跟公司再拿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補助嗎??
依照勞基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資遣)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且依照勞基法規定

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意即資遣勞工時

得發給勞工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得以憑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業輔導中心申請失業補助。

所以重點是

你並非是被雇主主動資遣的

而是你主動提出離職

雖然雇主有不符合加班規定的作法

但你可以直接向勞保局申訴

爭取應有的權益

而並非以主動離職的方式

但又希望雇主開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現在你可以做的是去向勞工局申訴公司未意規定定給予加班費

但實在無法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

希望以上個人看法與建議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加油!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想問問關於非自願離職(資遣費)的問題

想問問關於非自願離職(資遣費)的問題 我們公司在10月中左右口頭告知說公司要收掉了就會做到12/31在之後又說會有人來收購這家公司 看如果談好說看看要不要留下來繼續做但最後決定在於新的老闆(要不要我們)新的老闆也遲遲沒有書面的回覆但都快到12/31日了 都還沒向外公告要收的消息!!!資遣費我不會算呢 ?可以跟我說一下正確應該怎麼算呢 ?另外我們還可以拿到那個預告期的工資嗎?如果可以是怎麼算?還有什麼是公司應該要給的嗎?我是做到12/31日這樣會有年終嗎?會因為年終不是年底發放

我就會拿不到嗎?我想知道我自己有什麼應有的權益...
誠懇回答你...一.[資遣費怎樣計算](1)適用舊制的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工工作年資滿一年應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一年的部分(剩餘月數)

依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計算方式為:( 離職前六個月應領薪資/六個月之總日數 )*30=月平均薪資 如果只在職一個月=月平均薪資*1/12 (2)適用新制的勞工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被雇主資遣時

資遣費應由雇主按勞工工作年資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滿1年

按比例計算。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這項資遣費

雇主應在資遣勞工後30日內發給。

違反規定的雇主

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第47條〉計算方式為:( 離職前六個月實領薪資/六個月之總日數 )*30=月平均薪資; 1個月平均工資=1個基數

以勞工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為例

資遣費基數為3*0.5 ﹝(6 15/30)/12﹞*0.5=1.77個基數。

二.[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三.若新雇主不願承接舊有員工

你既屬非自願離職者

請向舊雇主拿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申請失業給付.年終不是年底發放

我就會拿不到嗎?~~~年終之發放取決於是否有明文規定

如果勞動契約中並無明文約定或公開公佈

那麼年終是否發放就需看雇主如何決定

這點你就需請教雇主

不過個人淺見

公司既已要關閉

要拿年終應是很困難.祝順心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想知道所有失業幾付的問題

是有加入勞保才能申請失業幾付嗎? 那我是被fire的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那失業認證書是要去哪申請?那如果要離職證明是不是要回原離職公司申請?那很丟臉耶~~剛才外面放鞭炮有人結婚這代表今天是個好日子 但是~~我卻是在此煩惱 這兩種心情滋味真是悶啊~~
只要有參加勞保的非自願離職勞工都可以申請失業幾付

被開除也算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證明還是要回原服務的公司請人事部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檢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銀行都有分行代碼)影本

到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站櫃檯申請即可!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想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97年的6月份至12月份在一間公司任職六個月。

12月份我向老闆提出我要辭職。

原因是

我覺得不適任。

在下去只是浪費我的時間以及老闆的時間。

於是我便提出辭職。

離職之後

上網查想要申請失業給付

但是發現必須要有非自願離職的證明。

雖然我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第五款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可以申請離職證明嗎?

各位大大好.我服務的公司在今年2/1日改為固定加班費..但制度更改後.要員工經常性的留到晚上九點十點(原本只要自己所負責的工作做完就可以下班)..開會也都利用晚上時間..一開就是到11點..跟公司反應過但是無效..逼不得已自己於3/9號離職..再離職原因上寫了強迫員工加班.不照實發給加班費..請問這樣有辦法跟公司再拿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補助嗎??
依照勞基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資遣)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且依照勞基法規定

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意即資遣勞工時

得發給勞工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工得以憑非自願離職證明去就業輔導中心申請失業補助。

所以重點是

你並非是被雇主主動資遣的

而是你主動提出離職

雖然雇主有不符合加班規定的作法

但你可以直接向勞保局申訴

爭取應有的權益

而並非以主動離職的方式

但又希望雇主開立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現在你可以做的是去向勞工局申訴公司未意規定定給予加班費

但實在無法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

希望以上個人看法與建議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加油!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非自願離職

想請問大家ㄚ

我在公司做了一年ㄚ

前天公司跟我說叫我做到2月28日ㄚ

要拿離職單給我寫ㄚ

可是我不是自願離職ㄉㄚ?那如果簽離職單是不是就是我自願離職ㄉㄚ電腦上會有記錄嗎?簽離職單ㄉ話就沒辦法領到失業金貼ㄚ?公司也不會給資遣費囉?我朋友說不要簽離職單電腦上會有記錄

簽下去公司不會給資遣費因為是自己離職ㄉㄚ?公司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那非自願離職證名要如何申請ㄚ?那失業金貼要如何申請呢?
一.如果我堅持按勞動基準法走我比較吃虧嗎?...我必須簽了那份我才能拿到非自願離開單

他要把那份同意書傳到勞工局跟職訓局

所以我簽了

非自願離職單也拿了...他又改口以我任職內工作表現不好不給遣散費。

(一)查現行勞工法令並無規定

離職員工(包括被資遣)必須簽任何同意書

以及必須將同意書傳到勞工局及職訓局

才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非自願離開單)

這是您主管誆騙您的。

按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資遣員工應於離職之十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這是雇主的義務

您無須簽同意書。

(二)次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

您有權請求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且主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

否則

您主管及該公司均會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還好您已拿到了)。

(三)又縱然任職內工作表現不好

係屬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此依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公司必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且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

仍應發給您資遣(遣散)費

否則

可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綜上所述

該公司及您主管均屬違法理虧

如果您堅持按勞動基準法走

對您而言絕不吃虧。

二.為什麼存證信涵要把副本寄給內政部呢?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九條規定

收受副本者

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因內政部為前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目前已改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

存證信涵副本寄給內政部

自無實益

如有需要向主管機關備案或請其協助處理

副本可抄送當地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

三.我跟公司現在沒辦法達到共識

那遣散費部分公司也不願給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該公司與您無法達到共識

亦不願給付資遣費

您可寄發存證信涵給公司

副本抄送當地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

該公司如仍不發給資遣費

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向 當地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申訴

請其限期命令給付

屆期如拒未給付

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未滿適用期非自願離職

如果未滿三個月適用期雇主告訴你不適用非自願離職請問1.需要多久時間前告知?2.不需告知當天就可請你明天不用來3.有沒有資遣費
1)不適用就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

算資遣。

2)有資遣事實就應該要給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證明3)資遣費少得可憐將這3個月內所有薪資加總=AA/任職天數*30天=平均月薪資平均薪資*0.5基數*任職天數/365天=資遣費例如:年資75天、共領5200052000/75*30天=20800平均薪資20800*0.5基數*75/365年資=2184資遣費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公式計算資遣費最慢資遣日後30天內應給予4)年資未滿3個月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不需提前告知、亦不生預告工資情事。

5)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業保險年資須3年內有滿一年(以公司為勞保投保單位就會有就業保險)拿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有意義

否則請領失業給付資格不符

拿了也不太有用(當然這張還有其他小用途)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契約工被資遣解約

今天被資遣

是公司的契約工

解約的資遣費是2個禮拜.由於是解約

所以不能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搬家,上班交通變不方便.可以要求資遣嗎

公司搬家

上班交通變不方便.可以要求資遣嗎?這樣是否可以辦非自願離職證明?
發問者你好:首先要看公司有沒有違反 調動五大原則(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而且要事先經過勞工的同意 如果勞工不同意 當然可以要求資遣費且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 (這條也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 跟資遣費是連帶關係 也就是說 這兩項缺一不可 如果公司不肯發 可以向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的資遣通報人員詢問(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是)如果公司工作地點 沒勞工局 可以參考此網頁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6e6066a這網頁也可參考 跟你的詢問 很類似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

文章標籤

qaz101405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