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離職原因
非自願離職在離職證明書上.非自願離職原因要挑選哪一項1勞動基準法11條-一款.二款.三款.四款.五款2勞動基準法14條第一項一款.二款.三款.四款.五款.六款3勞動基準法13條但書4勞動基準法20條請問該怎麼選公司認為我不適合此工作`才把我解雇
勞基法第十一條是指資方資遣員工的原因
主動權在資方;第十四條是指勞方因資方違反某條款而要求資遣的原因
主動權在勞方
第十三條是資方因天災或突發事件而無法繼續經營的但書;第二十條是因資方變更而發生的原因;若非因資方經營不善而需裁減人力
純粹是因工作不適任
應選擇第十一條第五款
但對勞方的未來工作可能有影響
建議與公司協商
依第十一條第四款為資遣原因。
參考資料
人事專員
1.是你自己要離職還是公司要資遣你??2.如果是公司要資遣你..是他們要給你一個理由..公司要勾不是你3.如果是你自己要離職那麼就不是非自願性離職了阿
如果是公司認為妳不適合此工作而把妳解雇
那就是要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離職證明書是公司開的
不是由員工自己勾選喔。
到就業服務站去辦理失業給付
就業服務站也會打電話跟公司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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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原因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290343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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