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學謙我愛你
劉下多少愁和淚
學子前世來相會
謙下一句離人淚
我朝暮何嘗回味
愛戀濕了枕邊淚
你依然為我受罪。
steven5711誰能給我好建議?
還不錯
但是為了押韻連用了三個「淚」感覺不夠美謙下一句離人淚…我不太明白甚麼意思第三四句保留第一個字 內容大概調整過後會很完美整個詩蠻有feel的相信是花了很多心思去寫的!
加油 參考資料 淺見
劉下多少愁和淚
學子前世來相會
謙下一句離人淚
我朝暮何嘗回味
愛戀濕了枕邊淚
你依然為我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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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為了押韻連用了三個「淚」感覺不夠美謙下一句離人淚…我不太明白甚麼意思第三四句保留第一個字 內容大概調整過後會很完美整個詩蠻有feel的相信是花了很多心思去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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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啦啦啦!!就是潘裕文的每一首歌!!每首喔!!希望不要有漏掉的 =ˇ=謝謝!!
不知夠不夠.希望可以幫到你.潘裕文流星下的願[張學友 許慧欣]離人[林志炫]馬戲團[陶喆]愛中飛行[石康軍 信樂團]你那麼愛她[林隆璇 李聖傑]旋木[袁惟仁]深海[張學友]蝸牛[周杰倫]安全感[王力宏]我真的受傷了[張學友]One Night in 北京[信樂團]月光[王宏恩]留給你的窗[伍思凱]手分手[陳亭慧][華語] 星光大道比賽原曲 - 潘裕文 張信哲 - 白月光 第五名決定賽 彭佳慧 - 甘願 第五名決定賽 張學友 - 離人 偶像對唱抗壓戰 (vs. 林志炫) 熊天平 - 夜夜夜夜 地獄悲歌 許志安 - 上弦月 天堂 High 歌 王宏恩 - 月光 終極踢館賽
指定挑戰 張學友 - 深海 踢館挑戰賽 II 周杰倫 - 蝸牛 踢館挑戰賽 I 袁惟仁 - 旋木 專業歌手合唱 (vs. 袁惟仁) 王力宏 - 安全感 一對一 PK 淘汰賽 張學友 - 我真的受傷了 臨場狀況考驗 石康軍 - 愛中飛行 15 強淘汰賽 林隆璇 - 你那麼愛她 (vs. 李聖傑) 16 強對唱指定賽 (vs. 楊宗緯) 陶吉吉 - 馬戲團 快歌指定賽 張學友 - 離人 一對一 PK 賽 (上) 張學友、 許慧欣 - 流星下的願 25 取 3 終極敗部復活賽 可以試聽!
http://web.ezpeer.com/ezpp/topic_s/read.php?files=topic_s/star.htm
請各位朋友們幫偶用一下
請問費城76人隊主場的地址?票價是多少錢?可以介紹幾家離費城76人隊主場較近的飯店嗎?
以下為費城76人隊(First Union Center)主場的地址及票價檢視圖片3601 South Broad StreetPhiladelphia PA. 215.336.3600 請參考下圖標示之區域其價格從30美金~170元網址:http://www.ticketsnow.com/SeatingView.aspx?PID=406528
請問有沒有人有潘王子的旋木和離人呢????有的可不可以send給我謝謝~e-mail : f4karen_4*yahoo.com.hk
我有我有~~~旋木和離人我都有這兩首歌都很好聽喲我可以寄給你
勞基法規定
工作年資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離職需提前20天告知
若我今天(5/19)向公司提出離職告知
於法離職日期應為6/8
但公司接獲離職告知卻要求員工需提前於6/3完成離職
公司此舉是否違法?!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勞工離職日數喔~~~~您所舉的那一條 是資方要與您終止契約時 需在幾天內通知您....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就是要解雇您時 需要在幾天前通知您的意思....而您的狀況是自願離職....這是要看公司的人事規章...... 看您們的規章規定多久前要提出辭呈?一般都是 某某職位幾天前 某某職稱幾天前.....像業務 財務 會計等職務或是主管級離職 一般都是三十天前要送出辭呈 因為要交接及讓資方來得及再請人來銜接....一般行政人員 大多是十四天前 一般現場人員大多是七天前送出即可基本上要看公司的人事規章上的規定......公司只能依規章延後您的離職日 不能提早您的離職日.....以您這個例子來看...若公司規定您要三十日前提出辭呈 您的離職日必須寫6/18日之後 但公司不得要求您在6/18日前離職....... 在這一段時間 薪水必須照規定給付.... 如滿一個月 需給全薪 未滿一個月則算日薪且假日不支薪(一樣看公司人事規章) 或是未滿一個月以實際天數的比例領取月薪..... 所以 您五月份是領全薪 六月份最好的情況是領18/30的月薪 較差的情況是扣掉休假日的天數 領日薪......一樣的 若您公司的人事規章只規定您需在十四日前提出辭呈 那您的離職日應該是填6/2之後 (假設您離職日是填6/8) 但公司經人事考量 是可以在6/2後讓您完成離職手續並辦理離職(提早您原本要離職的時間 但是符合人事規章的規定天數)員工離職前 需將其應休而未休完的特別休假休完倘若因故無法在離職前休完時 則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需換算為薪資支付
我是學校國科會約聘僱人員
最近報帳發現多了一筆資料
就是我們每個月必需支付7%的離職儲金
請問有人知道什麼是「離職儲金」嗎?謝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日會同訂定發布考試院︵八四︶考台組貳二字第九二三號令行政院臺八十四人政給¡ 三五六三號令 第 一 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給與
依本辦法行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
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或適用及比照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
第 三 條 各機關學校進用聘僱人員時
應於聘僱契約內訂定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七提存儲金
其中百分之五十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聘僱人員之月支報酬
其薪點折合率較行政院所定聘僱人員薪點折合率通案最高標準為高者
應以通案最高薪點折合率標準所計算之月支報酬為準;其未達通案最高標準者
以實際月支報酬為準。
第 四 條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
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公營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
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第 五 條 聘僱人員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
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
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
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
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第 七 條 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自離職或死亡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 八 條 第六條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第七條規定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之公、自提儲金本息
均由其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
第 九 條 各機關學校依本辦法應負擔之經費在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列支。
第 十 條 各學校、研究、公營事業機構對於聘僱人員如未訂定退休、資遣、撫卹或離職給與規定者
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銓敘部 書函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八十四台中特三字第一一三八四二二號 主旨:有關 貴院於業務費項下
以契約定期聘(僱)用之按月計酬臨時助理
是否屬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聘僱人員
可否比照該辦法發給離職儲金一案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院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八四台人字第○三一○二六號函。
二、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聘僱人員
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聘用條例聘用或適用及比照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之人員。
」依上述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聘僱人員已有明確界定。
又同法第十條規定:「各學校、研究、公營事業機構對於聘僱人員如未訂定退休、資遣、撫卹或離職給與規定者
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是以
本案貴院於業務費項下
以契約定期聘(僱)用之按月計酬臨時助理
應屬於上開辦法第十條之聘僱人員
自得比照該辦法辦理。
銓 敘 部 銓敘部 書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八九退三字第一九四五九三二號 主旨:有關非屬貴院年度經費項下進用
而係由其他機關補助貴院專題研究計畫下約用之專任人員
可否在貴院列支離職儲金經費
以辦理離職儲金提撥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八十九局給字第○二一四二八號書函辦理並復貴院同年八月十日人事字第八九一六○二二九一一號函。
二、有關貴院現有由其他機關(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衛生署等)補助經費並按月計酬之約僱(僱)臨時助理
可否由貴院編列經費
提撥離職儲金疑義乙案
因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權責
爰經本部以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八九退三字第一九三七○七四號書函
函請該局表示意見略以:「查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八十九人政力字第一九○四五二號函規定
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嗣後不合再適用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
各機關以上述經費進用人員
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
並以契約予明定。
原依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進用之人員
自得繼續適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
至於『研究計畫』或『工程』結束
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至依上開院函規定新進用之人員
即無前述離職儲金之適用:::。
」是以
貴院由他機關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下用之約聘(僱)臨時助理
可否由貴院編列經費
提撥離職儲金乙節
請參酌上開院函辦理。
銓 敘 部中央研究院 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人事字第9016002391號主旨:本院業務費項下(含主題研究)臨時助理、博士後研究學者(含本院「延聘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
其離職儲金事項之辦理
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本院人事委員會第一四七次會議記錄辦理。
本院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博士後研究學者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離職儲金;到院任專職臨時助理人員已滿一年(其年資可含其他計畫項下擔任臨時助理或博士後研究 學者)
但滿一年時要加入離職儲金時需已在業務費項下擔任臨時助理或博士後研究學者(不含兼任助理)才能辦理。
但如加入儲金期間因故轉入其他計畫支薪(即非業務費項下臨時助理)
則需辦理退離職儲金之手續。
到職滿一年後且符合上開條件者
即隨時辦理
不受續約時間之限制。
受聘(僱)用者
在聘(僱)用期間
如不符合加入離職儲金之條件
請仍簽訂不含離職儲金之契約書;如聘僱期間
符合加入離職儲金之條件
請簽訂含離職儲金之契約書
並於契約書離職儲金五之之條款下加註(自0年0月0日起開始辦理離職儲金)即可。
四、請各所(處)於每月一日將加入離職儲金者名單
逕送人事室(第二科)核對。
中 央 研 究 院 參考資料 網路
請問大家~~~最近碰到一個問題
本人在某家公司服務
101/2/1到職的
但預計102/2/28離職
想請問大家
1.這樣本人還有年假7天可休嗎???2.提出離職的時間點會影響到是否有年假可休嗎?3.最晚應該於何時提出離職才可以?由於爬了滿多篇文的
還是很多疑問
有高手可以解答嗎??感恩。
匿名 版大你好一.特別休假詳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
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
勞工於100年4月1日到職
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
即可於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
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故你的問題~~101/2/1到職~~102/2/28離職(預定)
自101/2/1日起你既享有七天特休假
而此七天特休假你必須於102/02/02~~~~102/2/28之間申休完畢七天....因依照特休假規定
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
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
但反之是因雇主不准特休假
勞工應休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雇主應發給加倍工資.二.離職告知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依勞基法15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故你的問題~~101/2/1到職~~102/2/28離職(預定)
在職時間已超過一年以上
應於二十日前題出離職預告。
也就是~~~應於102/02/08日之前提出離職預告。
最後問題~~提出離職的時間點會影響到是否有年假可休嗎?不會
提出離職預告期間仍屬於在職勞工
一切仍受於勞基法保障
而其工作年資仍需併入計算
直自你102/2/28離職日(預定)起
勞雇關係才會消失....勞工在職之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定期間
而依法享有之特別休假
不因勞工年中離職而影響其特休權益。
祝順心
最近想換工作面試時面試官都會想離職原因我之前有說是跟同事不合那ㄍ面試官好像不接受有什麼離職原因是面試官比較會接受ㄉ因為現在還是在職ㄉ很急請各位大大幫忙
離 職 原 因 有 很 多 ~ ~如下尋求突破/較重要之職務主管管理風格公司內部制度混亂待遇低/福利差公司財務不良/倒閉/關廠/裁員準備考試/就學/補習喪失/無升遷機會辦公室氣氛不佳/士氣低落尋求穩定/正常工作工作性質與個性/興趣不合交通因素/工作地點遷移所學有限/學非所用調薪/獎金不公平家庭因素被挖角工作量多/常加班調部門/調整工作內容公司文化適應不良同事相處/人事問題辦公環境不良(髒亂、二手煙等)工作壓力大/責任重約聘到期/工程結束健康問題/身體不好公司形象不佳公司產品不佳.....等大大還是要選擇一下吧如果是說同事不合面試官也會有所顧慮的畢竟如果接受你進來而你又跟同事處ㄉ不好要離職那就得再請人 對他們來說划不來~~~離職原因盡量不要往身上攬吧這樣會破壞第一印象的優~~~~^^ 參考資料 Me